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945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女英,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两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范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66元,合计3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四
书 记 员 周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