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5407号
原告: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张家村张家组。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军,湖南宏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刚,湖南宏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农机站。
诉讼代表人:范建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因多方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湖南仁湾砼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登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艳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