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427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榆水区。
被申请人:付朋,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大道1888号万商红53栋。
法定代表人:范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万商红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
法定代表人:黄俐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付朋、***、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万商红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