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5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峡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秭归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752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9239.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执行费1570元,受理费2526元,保全费1076元,上述款项合计114411.1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114411.18元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114411.18元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