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5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峡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秭归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752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9239.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执行费1570元,受理费2526元,保全费1076元,上述款项合计114411.1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114411.18元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114411.18元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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