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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峡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原审被告***、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8)鄂0106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请求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申请理由。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即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虽然对离婚时两个人的财产作了分割,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审法院鉴于申请人当时作为财产共有人对其前夫***向第三人借款时所作出的承诺,并办理了相关抵押担保等事实,而判决申请人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借款正确。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青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庆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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