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98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凤一村。组织机构代码:90323576-7。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7237375-5。
法定代表人蓝家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志军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肖秋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