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3民初2441号
原告:扬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代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程某某、蔡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此后,原告扬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