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972242。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赣09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拔、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罚款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