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再2号
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林,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青海,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审被告:吕萍,女,1976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审被告: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972242。
法定代表人:朱有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英,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春,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余青海、吕萍、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余青海、吕萍、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余青海、吕萍、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赣05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珍平
人民陪审员  赖素君
人民陪审员  彭小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天发
书记员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