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余青海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审被告:余青海,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原审被告:廖宣荣,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林,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吕萍,女,1976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兴国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审被告: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航路。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余青海、廖宣荣、吕萍、江西绿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赣05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鄢平花
审判员  程 萍
审判员  胡淑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