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153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05月0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锦骓、周文,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972242。
法定代表人朱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绿水,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宁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三环路京都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5LRKYOO0。
法定代表人邓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信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宁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称三方自行协商,并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信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宁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廖静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罗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