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514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筱明,袁州区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春市赛威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湖如(海驿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8477766T。
法定代表人:黄成谋,总经理。
被告: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城市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9987592E。
法定代表人:邹飞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宜春市赛威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圣来
人民陪审员 何茶英
人民陪审员 甘 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