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7155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廖胜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傅小剑,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周爱生,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9987592E。
法定代表人:邹飞虎。
被申请人:宜春市赛威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8477766T。
法定代表人:曾昭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廖胜勇、傅小剑、周爱生、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赛威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胜勇、傅小剑、周爱生承包被申请人宜春市赛威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春市宜春南路489号朝阳西街4栋1层103室、107室、110室和宜春市商铺。中华联合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宜春市宜春南路489号朝阳西街4栋1层103室、107室、110室和宜春市商铺。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慈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