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邹飞虎,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7759987592E。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4428元及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644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