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任春根,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城市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9987592E。
法定代表人:邹飞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任春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其财产状况。
查明1.2019年1月、2019年5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环宇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19年1月16日向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2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4月本院将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相关线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6483元,未执行44648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