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邹飞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邹飞虎,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飞虎。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9987592E。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8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车管部门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邹飞虎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赣C×××××奥迪牌汽车一辆和赣M×××××沃尔沃牌汽车一辆),本院在2019年8月27日前已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扣押上述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4003万元人民币,由邹飞虎持股比例100%,本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邹飞虎所持股份。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19年8月13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8月13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邹飞虎、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8月25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邹飞虎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剑光街道后街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邹飞虎已经外出务工,不在本地,经济收入不详,同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剑光街道向阳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停业,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2%标准计付月息,直至还清为止,计息起算日2019年5月22日)、案件受理费7935元,截止2019年11月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2%标准计付月息,直至还清为止,计息起算日2019年5月22日)、案件受理费793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