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1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博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9987592E。
法定代表人:邹飞虎,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博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98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博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969590元及利息15091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8年7月、12月,本院分别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在工商部门没有股权登记信息。在保险机构无保险收益。
2、2018年7月11日本院分别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公积金缴存信息。
3、本院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停顿,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案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在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的工程款因未完成结算手续,无法确定款项金额,故无法采取执行措施。
5、2018年12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止2018年12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6959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6959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毅
审判员***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