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邹飞虎,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7759987592E。
法定代表人:邹飞虎,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1月7、8日、11日、23日、29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2日、6月12日,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也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邹飞虎有赣M×××××沃尔沃汽车(本案已于2019年6月10日轮候查封)、赣C×××××奥迪牌汽车(本案已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有赣C×××××别克牌和赣C×××××韩国双龙牌(本案均已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汽车二辆;被执行人***、邹飞虎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但于2018年7月12日将在丰城市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50万元、350万元转让、变更为***、***、**等人,被执行人***、邹飞虎名下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有赣C×××××别克牌和赣C×××××北京牌汽车二辆(本案均已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有存款17600元,(扣划执行费160元,余款17440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其他零星存款已被丰城市公安局冻结,数月无变动。由于被执行人邹飞虎、***、***分别所有的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扣押,故本院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2、2019年1月10日、4月22日、6月13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邹飞虎、***名下有位于丰城市剑南街办大禾场18号1至6层房产(产权证号为;2015007622)、位于丰城市剑光街办东方红大街366号(恒丰商城)1幢1至2层S-1室、S-2室、S-5室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00897、2014000898、2014000899)本案对以上房产均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邹飞虎、***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位于丰城市剑光街办解放南路110号(富豪小区)1幢3层13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2007000432,已被丰城市公安局查封)、位于剑光街办解放南路(家电市场)39号1层39室房产(产权证号为:2006001595,本院已查封该房产,正准备处置该房产时丰城市公安局查封了该房产),有位于丰城市丰城市剑光街办解放南路36号1-7层36室(产权证号为:2011000678,已被丰城市公安局查封)房产,由于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均已被丰城市公安局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4、2019年1月9日、11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12日、13日分别将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6月17日,本院分别电话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邹飞虎、***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很多,经济收入不详;被执行人邹飞虎外出务工,经济收入不详;被执行人***在家,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经济收入不详;被执行人***现已被丰城市公安局羁押,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532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17日已执行17440元、未执行标的为1529268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