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36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平,丰城市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710588226。
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419928793。
法定代表人:熊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账目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万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