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华亮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654号
原告:赣州华亮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赣南建材大市场六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99433974U。
法定代表人:黄江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宇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419928793。
法定代表人:熊东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
被告:付小平,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
被告:刘晓春,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赣州华亮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付小平、刘晓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 铠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邹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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