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东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所约定的是企业内部成员与企业之间就内部完成某一工作任务而达成的协议,并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相提并论,出现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本案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原审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可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施工工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通宇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琼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尹小芳
代理书记员  叶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