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027某某与江苏联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602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梧桐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国。
被告: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文公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联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