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2民初1925号
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住址:九江市濂溪区城东港区姑塘化纤厂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626631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文公南路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726021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