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789号
原告: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北汽基地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钟有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飞翼、石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御旧路**。
法定代表人:易长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许小平,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翰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查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