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周江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红,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浮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瑞龙,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浮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浮梁县城御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易长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来,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乐,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住所地浮梁县县衙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春槐,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飞翼,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瑞龙、景德镇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浮梁县人民法院(2020)赣02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所做的消防工程进行工程决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因工程决算系本案的核心事实,且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上诉人申请鉴定应予准许,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另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避免本案计算的工程量侵害第三人权益,可以考虑追加涉案消防工程后续施工方为本案第三人,以厘清各方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浮梁县人民法院(2020)赣02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浮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苾铃
审判员  余 佳
审判员  徐 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