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7执46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组织机构代码:71780234-2。
法定代表人潘树仁,院长。
被执行人中煤环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组织机构代码:697740745。
法定代表人张国库,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以下简称煤炭总院)与被执行人中煤环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煤炭总院依据本院(2016)京0117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中煤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64元。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受理该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煤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中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库经传唤未到庭,本院所寄邮件被退回,原因为“该地址查无此单位”。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该地址为平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中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库下落,申请执行人煤炭总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煤公司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本院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中煤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和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3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煤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及阿里巴巴、京东、财付通等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煤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理财财产。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将被执行人中煤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煤炭总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煤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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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国栋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于思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宗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