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5民初74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克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文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伟,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民,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以下简称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煤勘查研究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黄朝,被告(反诉原告)漳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伟、王芳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漳泽电力公司支付拖欠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工程款人民币本金187.7666万元、10%的违约赔偿金46.972万元及自2017年10月15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法定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9.4391万元,日前本金、违约金、利息合计244.18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漳泽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6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与漳泽电力公司签订了《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按合同开始履行勘探工程施工任务。8月30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提交了本项目勘查地质报告(JORC标准电子版),并告知漳泽电力公司。9月15日漳泽电力公司在其太原总部会议室组织了有同煤集团地测处专家参加的报告评审会,本次评审会并未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而予以通过,勘探工程已经达到勘探任务的目的要求。2017年9月30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按漳泽电力公司专家评审会要求提交了正式的勘探地质报告,漳泽电力公司亦予以签字验收。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勘探工程费用达成共识,决算工程款为467.7666万元。中煤勘探研究院于2017年10月31日提交了勘探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并于当日快递发给漳泽电力公司。但至今已1年多过去了,漳泽电力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此外,漳泽电力公司延期支付首笔工程款已构成违约,隐瞒勘探区为雷区的事实涉嫌合同欺诈,未及时支付费用开展探雷排雷(探排雷现场费用15.8029万元被迫已由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垫付)影响了工期。漳泽电力公司合作方人员付启斌违规在现场强行取走煤样以敲诈勒索应由漳泽电力公司支付的排雷费用并拖延办理报关,造成工期延误,影响了出具勘探报告等后续一系列问题;另外漳泽电力公司对委托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支付给柬方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527万元,含在首付款中)的勘探审查费既提供不出支付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文件,又拿不出柬埔寨方此项收费的合法依据,而且该项费用被要求汇往付启斌名下,涉嫌利益输送国有资产,由此造成未及时支付排雷费用导致延误工期。漳泽电力公司多处违约,隐瞒存在雷区的事实,拖延付款,其合作方多处设置障碍阻扰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漳泽电力公司辩称,中煤勘查研究总院要求漳泽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漳泽电力公司已经提起反诉;第二,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工作申请验收,尤其是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却以未经报验的工作量,单方制作工程决算报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柬埔寨的现状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应该清楚,漳泽电力公司不存在隐瞒,双方签订的合同采用总额包干承包方式,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无权主张增加费用;第四,漳泽电力公司支付给中煤勘查研究总院的280万元中包含了支付给柬埔寨方的勘探审查费用10万美元,此费用可由中煤勘查研究总院退回漳泽电力公司,另行处理。
被告(反诉原告)漳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与漳泽电力公司签订的《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合同》;2、判令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6.792万元;3、判令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向漳泽电力公司退回10万美元,以2017年1月19日汇率为准,计人民币68.527万元;4、反诉费由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合同后,漳泽电力公司向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支付了280万元(含支付给柬埔寨方的勘探审查费用10万美元),并聘请监理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一名技术人员驻现场,代表漳泽电力公司进行工程监督、管理,但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存在违约情形: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报告;二是报告未经国际独立地质师审查通过并签字;三是勘查施工未按照双方商定的勘查设计方案执行,原方案要求钻孔40个,设计孔深3375米,实际施工只钻孔18个,进尺1575.26米;四是无单项工程验收单,中煤勘查研究总院野外工作进展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相关情况,无监理单位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确认等签字认定的验收单;五是未经验收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擅自结束野外施工;六是未进行验收结算,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单方出具了已完成工作量并计算工程款。2017年9月30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将未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的本项目勘探地质报告提交漳泽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程决算报告,之后一直主张应当按照其单方制作的决算金额支付余款,双方僵持不下。另外,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一直未将漳泽电力公司委托其支付的10万美元支付给对方。漳泽电力公司认为:本案煤炭勘探工程采用总额包干承包方式,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无权主张总额之外的排雷费用等;本案施工项目未经单项验收及竣工验收,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实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工期未取得监理公司及漳泽电力公司监管,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单方认为工程已经完工、单方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均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证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实际施工只钻孔18个,进尺1575.26米,不足合同约定工程量的一半,其提交的地质报告未经国际独立地质师审查通过并签字,故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所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均远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合同约定的出具报告日已超出一年半之久,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仍无法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地质报告,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请求支持漳泽电力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中煤勘查研究总院辩称,第一,漳泽电力公司诉求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的规定。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境外进场、现场施工勘探、化验分析、编制报告、专家评审、提交报告、编制提交决算等一系列合同约定、合法合规的勘探工作任务,漳泽电力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了勘探报告且接收了报告,并根据报告做出了终止本项目的决定,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合同目的已经全面实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漳泽电力公司,勘探设计方案经过了监理方的同意批准,不属于未按勘探方案施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按照合同和完善后的设计,基本完成勘探工程。中煤勘查研究总院编制的报告符合JORC标准,且经过漳泽电力公司签字认可,没有国际地质师签字是由于漳泽电力公司明确指示该项目已经终止不做了,没有必要签字。排雷费用应由漳泽电力公司承担并返还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漳泽电力公司所述无监理验收与事实不符,监理报告已经漳泽电力公司认可。中煤勘查研究总院的决算有效,漳泽电力公司超期未异议视为同意,应予付款。第二,漳泽电力公司诉求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承担10%的违约金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是漳泽电力公司违约在先,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三,漳泽电力公司诉求返还的10万美元是包含在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中的,属于工程款,用途为柬方勘探审查费用,漳泽电力公司要求汇给付启斌新加坡账户,但未提供柬方收费文件依据及名称账户,无法支付柬方。且未提供外汇批文,未缴纳税款,属于违法境外汇款,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冲突,应予驳回。综上,请法庭驳回漳泽电力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漳泽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作为乙方于2017年2月6日签订了《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承包给乙方。工作目的为在磅士卑勘查区内,通过勘探划分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并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的煤层赋存及储量、水工环特征,达到露采矿山设计院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需要,按JORC标准提交井田勘探报告。在无法选定先期开采地段时,则大致掌握勘查区煤层赋存情况,估算煤炭储量,提交矿区普查报告。工作内容为编写勘查设计方案、通过地面物探和地质钻探、采样测试、抽水试验、测井、地质三编等技、地质三编等技术方法进行综合勘探成果。承包方式为鉴于矿区已有施工地质工程的总体评价为预查程度,而本次勘查要求普查、详查、勘探一步到位,实现能设计开采或大致掌握的目的,因此需要随勘查的不断深入,通过地质三编工作不断变更和调整方案,为达到最佳效果,勘探手段也随勘查深入而改变(以露采矿山设计院认定为准)。这些调整可能使工作量增加,为此,本工程采用总额包干。工期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2017年6月28日提交报告。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勘探设计方案执行,见合同附件。甲方的责任及权利:甲方现场代表对乙方野外工作进展情况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确认,并在每一单项工程验收单上签字认定;按工程进度,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指派一人为本项目联络人,从公司层面负责处理本项目执行中相关重大事项如可能的重大变更、签订补充合同,以及报告审查等工作;指派一人为本项目现场代表,负责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地地方关系,协调外方地质师、露采矿山设计等和项目施工有关的事项,在乙方提交单项工程验收单的2小时内进行验收签字,确保项目按时并力争提前完成野外工作。乙方的责任和权利: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资料验收和钻孔评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向甲方现场代表提交有关单项工程验收报告书,甲方现场代表在2小时内验收签字视为验收通过。按设计和JORC标准编写和提交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地质报告,国际独立地质师审查通过并签字,即为项目勘探任务全面竣工结束。工程总价款为469.72万元。合同签订后的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合同总价60%工程款(含支付给柬方勘探审查费用10万美元,以合同洽谈日2017年1月19日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支付给柬方),计人民币280万元;经甲方现场代表和露采矿山设计院对北区一期工程验收确认可以划分先期开采地段或无法划分转至南区施工后的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合同总价20%工程款,计人民币93万元;在结束野外施工,并经甲方现场代表现场验收后的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合同总价15%工程款,计人民币70万元;报告通过验收交付甲方后的15日内完成全部工程尾款的支付,计人民币26.72万元。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合同总额的10%的经济损失。工程开始实施后,甲方因其他原因要求乙方终止施工,除支付以上费用给乙方外,甲方还要向乙方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度的比例乘总工程款额加进出关及乙方人员等各项费用。施工期间甲方不能及时进行工程验收、不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另,上述合同的附件一《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设计方案》中初步设计钻孔40个,钻探工程量3375米,其中水文孔3个,钻探工作量195米;测井工作量3175米。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根据评审及专家意见对勘探设计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和细化。2017年3月5日,漳泽电力公司的监理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对《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露天煤矿勘探设计(调整)》进行了审查,并向漳泽电力公司出具了一份审查意见,意见第三条主要内容为勘探工程量的调整,新增地面高密度电法勘探约5.4平方公里,900个物理点;水文地质钻探由195米3个水文钻孔增加到395米6个水文钻孔;地质钻探由3;地质钻探由3068米35个钻孔降为1885米18个钻孔钻孔数量和钻探米数有所减少,但增加了高密度电法勘探,效果更全面,是可行的。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审查意见为同意调整,并将意见交漳泽电力公司审核。2017年3月10日,漳泽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柬埔寨磅士卑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田地质勘探工程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柬埔寨磅士卑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田地质勘探工作提供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与勘探单位一起确定矿区勘探区域范围和平面位置,审核煤田地质勘探方案和实施计划。乙方派一名技术人员到现场与勘探队伍一起工作,及时掌握、记录勘探情况,至少每周向甲方书面汇报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等情况下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对现场勘探、煤质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合同签订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按合同开始履行勘探工程施工任务,工程开始后发现勘查区为战时雷区,中煤勘查研究总院进行了探雷排雷,并支付了排雷费用。2017年3月22日,漳泽电力公司向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支付首期工程款280万元,其中包含支付给柬方勘探审查费用10万美元。2017年9月30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向漳泽电力公司提交了《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报告》及相关资料,漳泽电力公司接收了该报告。2017年10月31日,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向漳泽电力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报告,决算工程款为工程包干总额加探雷费用合计467.7666万元。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共钻孔18个,总进尺1575.26米,单孔均有监理签字验收。漳泽电力公司收到决算报告后未予答复。庭审中漳泽电力公司认为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决算报告系其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工程款仅支付了280万元。
上述事实有《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合同》、《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设计方案》、《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露天煤矿勘探设计(调整)》审查意见、《柬埔寨磅士卑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田地质勘探工程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合同》、《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报告》、《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决算报告》、单孔综合验收表、综合验收表、付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煤勘查研究总院与漳泽电力公司签订的《柬埔寨磅士卑勘查区煤炭勘探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勘探任务、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及漳泽电力公司是否应支付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剩余工程款。本案中,合同的附件即设计方案中虽约定工程量为钻孔40个,钻探工程量3375米,但是根据合同约定需要随勘查的不断深入,通过地质三编工作不断变更和调整方案,故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根据勘查区的地质状况等对设计方案的调整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且案涉勘探工程的监理单位即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对调整后的方案出具了同意调整的审查意见,并交漳泽电力公司审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漳泽电力公司的监理单位,其为漳泽电力公司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在漳泽电力公司未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有理由认为调整后的方案是经过漳泽电力公司认可的。现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按照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钻孔18个,且提交了勘探报告,按照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勘探任务已全面竣工结束,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漳泽电力公司认为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实际钻孔18个,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因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勘探任务,漳泽电力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方式,全部工程尾款的支付时间为交付勘探工程报告后的15日内,现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已于2017年9月30日向漳泽电力公司提交了勘探工程报告,漳泽电力公司也并未对该报告提出异议。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漳泽电力公司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漳泽电力公司认为勘探报告未经国际独立地质师审查通过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工程款的数额,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已于2017年9月30日向漳泽电力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报告,决算工程款为工程包干总额加探雷费用合计467.7666万元,该费用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额包干价款469.72万元,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漳泽电力公司已支付了280万元,核减后,剩余工程款为187.7666万元。现中煤勘查研究总院要求因漳泽电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7.766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要求漳泽电力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合同总额的10%的经济损失”,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情形,且合同并未对其他违约情形进行约定,故对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煤勘查研究总院要求漳泽电力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自2017年10月15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法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漳泽电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漳泽电力公司要求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支付其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漳泽电力公司要求中煤勘查研究总院退还其1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是包括在漳泽电力公司支付给中煤勘查研究总院的首期工程款(合同总价款的60%)280万元内的,合同虽约定该10万美元是委托中煤勘查研究总院支付给柬方的费用,但是中煤勘查研究总院在主张剩余工程款时已将该280万元作为已支付的工程款全部核减,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该笔10万美元应折抵工程款。柬方与漳泽电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处理。故对于漳泽电力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剩余工程款187.766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减半收取13167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减半收取7590元(被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