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5727号
原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主管,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75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与物资部部长,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牛青原,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