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恒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578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578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