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4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585007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4月、6月,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有车牌号码为赣C×××××辉腾汽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依法查封,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扣押该车辆,故无法提出处置;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2、2019年4月1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3、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8月30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所在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孙渡街道太山社区居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经济收入不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垫付货款及利息等损失6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截止2019年9月4日已执行0元,未垫付货款及利息等损失6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