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835号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经营场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翁国良,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00793X。

法定代表人:胡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