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10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13024646A。

负责人:朱星河。

被执行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余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3156142188。

法定代表人:宋承生。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广润公司在该单位的债权收益,并划拨债权收益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2020年6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恒大公司支付执行款17111307.99元,2020年10月支付执行款4775175.32元。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前往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将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返还给恒大公司,并现场查封广润公司添加的附着于恒大公司所有的余热发电设备设施上的机器设备,本院向广润公司发出查封财产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广润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委托福州中恒大正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闽中恒评报字[2020]ZH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894064元,本院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送达,随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设备。2020年11月11日,竞买人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894064元竞得,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拍卖款,并与本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上述机器设备归竞买人所有。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恒大公司向本院递交报告,申请领取机器设备拍卖款2890764元(拍卖款扣除辅助拍卖费用33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继续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等措施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忠光

审 判 员 林榕生

审 判 员 邱灿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景靖

书 记 员 吴嘉莉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