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04号

原告(异议申请人):**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新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4820L7U。

法定代表人:郭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琛琛、林霞,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13024646A。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余家塘161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3501233156142188。

法定代表人:宋承生,经理。

原告**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34元,减半收取12967元,由**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燕

审 判 员 徐 晶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廖小航

书 记 员 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