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04号
原告(异议申请人):**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新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4820L7U。
法定代表人:郭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琛琛、林霞,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13024646A。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余家塘161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3501233156142188。
法定代表人:宋承生,经理。
原告**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34元,减半收取12967元,由**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燕
审 判 员 徐 晶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廖小航
书 记 员 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