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志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葫芦岛仲裁委员会【2019】葫仲裁第9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已于2020年4月13日全面实施企业整体关停退出,并停止了一切生产经营工作,通过网上查询后对被执行人存款帐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就可能终结执行程序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广卫
审判员  罗东华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东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