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再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13024646A。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

二审上诉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恒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赣01民终1798号民事裁定。本案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赣01民监7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平,二审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22285.71元(大写:玖拾贰万贰仟贰佰捌拾五元柒角壹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4月3日入职原告恒大高新公司,先后在海外拓展部、业务部从事对外业务联系、施工工程承接、工程货款的催收和回笼等工作。此期间因业务需要,被告***自2010年5月5日起,先后向原告恒大高新公司事业部统计结算中心借款多次,总额共计1734147.71元。2016年3月,被告***因自行创办企业,停止了在原告恒大高新公司的相关业务,并于同年6月提出离职。2017年5月,经原告恒大高新公司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业务提成款,并应返还被告***员工持股本金,此两项抵借支后,被告***仍欠原告借款922285.7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来公司清账后未果,遂于2017年7月20日发函书面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被告曾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支的款项均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大多是被告以开展原告相关业务的名义而发生的借款,且上述借支款项可以与被告的差旅费用、应得提成、返回股本金等劳动报酬相应抵扣。故原诉请的借款,实质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为法定前置程序。本案未经劳动仲裁,不应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恶意借支且离职后拒不还款,本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已经完成,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借款用途为履行职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本案借款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综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恒大公司要求***返还922285.71元款项的性质。恒大公司在本案起诉的922285.71元,原一、二审均未对92万元诉争款项的性质作出具体的区分,例如其中有两笔款项,12万元和2万元,写明的借款理由为用于婚礼花销和生活费,明显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一审和二审中直接认定案涉922285.71元款项均为恒大公司与***的劳动纠纷相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一、二审均未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8)赣01民终17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廖江川

审判员  熊义元

审判员  姚永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