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7354号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BPF56。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其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