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华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7354号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BPF56。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其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