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华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8号之二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BPF56。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公司总经理。
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21)黔0304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对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45万元为限。
现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且经本院批准,故对江西**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本院(2021)黔0304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