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775号
申请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98号浙大科技园A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2446048W。
法定代表人:黄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徳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955号临瑞青年公寓产业配套服务中心一期工程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765655B。
法定代表人:王泽东,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芯诚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嘉和一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32974127P。
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涂强与被告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徳楷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芯诚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涂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徳楷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芯诚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694.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徳楷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芯诚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69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小燕
人民陪审员  涂青青
人民陪审员  舒洪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