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江西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财保80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汤三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