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8757号
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7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72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夏
法官助理刘晓月
书记员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