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81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终41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3508.0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