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

上海兴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9880号之一
原告上海兴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上海兴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兴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上海兴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政
书记员 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