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执1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5930074-1。
法定代表人:秦爱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石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681272XP。
法定代表人:李永政,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杨慧君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