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5930074-1。
法定代表人:秦爱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石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681272XP。
法定代表人:李永政,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派尔钢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321民初3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321民初33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