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17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542059932。
法定代表人:邵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17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翔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