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729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生,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管梓七,贵州智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211445233,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符玉玲,贵州智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03072005219007,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西路2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1307542059932,法定代表人:邵德。
被告:王海镔,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海镔、江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两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21年8月底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谢
审 判 员  江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令
书 记 员  马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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