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3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0年4年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枫林花园7幢2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方地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新标,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江西饶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潘天光、江西饶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