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129执653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执行人**有,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枫林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391828856。
法定代表人:方地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29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入的存款计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