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执保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申请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申请人: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枫林花园7幢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391828856。
法定代表人:方地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被申请人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