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82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06221086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麓谷新长海中心B2栋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92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做出(2018)湘138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0年5月8日、6月22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有银行存款67,672.5元外、无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
2020年5月12日、5月26日,本院先后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2020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6月23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672.5元至涟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同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雄伟,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雄伟对此表示同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雄伟,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9,444元,除去已执行到位的67,672.5元外,尚有161,771.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小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